(4)流水号长度为4位,录制新证时,软件会根据数据库中证书的最大流水号自动累加,并允许修改。企业多部门制作证书时,需要区分不同部门的,可以使用4位流水号的第1位,即证书号的第13位来区分,例如甲部门用1,乙部门用2……流水号只能是数字,不能出现英文字母或其他字符。
目的国/地区: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目的国栏。(CO证书、加工证书,对应于第4栏;普惠制证书、中巴证书,对应于第12栏;亚太证书、东盟证书,对应于第11栏;中智证书,中新证书对应于第14栏)。
选择好“证书类型”后,可从目的国/地区的下拉列表中选择,英文拼写不得有误。
申请地点:填写企业证书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所在地英文名,例如,向北京局本部申请,则申请地点填写 BEIJING CHINA
申请日期: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申请日期栏,不得为空。申请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需与实际申报日期相符。申请日期不得为法定休假日期。
货物已经出运,再申请做产地证书的(即“出运日期”早于“申请日期”),一般来说要做后发证书,在申请书备注栏里填写“申请后发”字样。即使企业不在申请书备注栏填写“申请后发”的字样,局端审证时也会自动比对企业所发证书中的“出运日期”和“签证日期”,发现“出运日期”早于“签证日期”的,局端系统自动判断该证书为后发证书,并加注后发申明。但是有三种情况例外:
(1)中巴证书,出运后15日内,申请证书的,不作后发处理;
(2)中智证书,出运后30日内可补发,官方申明栏无需加注后发内容;出运后超过30日的,不得补发;
出口商英文名址: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第1栏。
录入本企业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门牌号码、国家等。可双击窗口,在本地维护及选取。一般原产地证书、普惠制证书、亚太证书,此栏最多允许录入6行;东盟证书、中巴证书,此栏最多允许录入4行。此栏不可出现 ROC R.O.C. REPUBLIC OF CHINA R.P. CHINA RP OF CHINA等字样。
进口商英文名址: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进口商名址栏。(中智证书,对应于第3栏;烟草证书,对应于第4栏;其他证书,都是对应于第2栏)。
录入最终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可双击窗口,在本地维护及选取常用的进口商英文名称/地址。一般原产地证书、普惠制证书,此栏最多允许录入6行;、亚太证书、东盟证书、中巴证书,此栏最多允许录入4行。此栏不可出现 ROC R.O.C. REPUBLIC OF CHINA R.P. CHINA RP OF CHINA等字样。
生产商英文名址:对应于中巴证书的第3栏;中智证书的第2栏。
中巴证书、中智证书、中新证书时,此栏必填,应填写货物生产商的英文名称、地址、国家。其他
证书,此栏无须填写。
运输路线及方式: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运输细节栏中的运输路线及方式(亚太证书、中巴证书、中智证书、中新证书,对应于第4栏;烟草证书,对应于第6栏;其他证书,都是对应于第3栏)。
录入装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等),转运的还需录入转运港(例如:FROM BEIJING TO NEW YORK BY SEA VIA HONGKONG)。可双击窗口,在本地维护及选取常用的运输路线及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对应于东盟证书的第3栏运输细节栏中的运输工具名称;对应于中巴证书、中智证书、中新证书的第4栏运输细节中的运输工具号码;其他证书,无此栏,无须填写。
卸货口岸:对应于东盟证书的第3栏运输细节栏中的卸货口岸;对应于中巴证书、中智证书、中新证书第4栏运输细节栏中的卸货口岸;其他证书,无此栏,无须填写。
装货口岸:对应于中巴证书、中智证书、中新证书第4栏运输细节栏中的装货口岸;其他证书,无此栏,无须填写。
目的口岸:无须填写。
以上运输路线及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卸货口岸、装货口岸、目的口岸 部分或全部共同组合,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运输细节栏。
商品描述特殊条款: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显示在原产地证书货物描述栏的截止线下方。
如果合同、信用证要求,需要加填合同号、信用证号或其他内容时,在此栏填写。
唛头: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唛头栏,录入货物的包装唛头。(CO证书、加工证书、普惠制证书、亚太证书、东盟证书、蘑菇证书,对应于第6栏;中巴证书、烟草证书,对应于第7栏;中智证书、中新证书,对应于第8栏)。唛头栏不得留空,不得出现 ROC 、 HONG KONG 等字样;不得出现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字样。可双击窗口,在本地维护及选取常用的唛头。
1、无唛头的,应填写 N/M
2、图形唛头的,可在录入唛头内容时留出图形的位置,取证后手工画上。由于目前产地证系统不支持图形唛头,用户有图形唛头的:如图形中包含有部分英文字母的,可以把英文字母打上去,把图形部分的空位置预先留出,待证书审核通过后手工画上图形;如完全为图形的,可直接在唛头栏打 SEE ATTACHMENT 字样,签证时,直接把图形唛头一起提交给签证机构。
3、多个唛头的,在每个唛头间留一行空行。现在一份证书只对应一个唛头,即一份证书中只能有一个唛头。有“多个”唛头的情况,可以在唛头栏输入一个唛头后,回车留出一行空行,继续输入第2个、第3个... 通过这种方式“模拟”出多唛头的样子。
4、唛头过长的,在唛头栏打 SEE ATTACHMENT 并提交附件。按原产地证的有关标准规定,一份证书只允许一个唛头,且唛头长度不能超过4000个字符。如果唛头超过了4000个字符,在一份证书里肯定显示不完,则必须通过附件形式来体现:可直接在唛头栏打 SEE ATTACHMENT 字样,具体的唛头内容通过白纸或者其他方式打出来,提供给签证机构。
备注:中巴证书、中智证书,需要时可填写备注栏。中巴证书,对应于第11栏;中智证书,对应于第6栏。
2、【原产地证货物】录入
非货物项:部分企业一份证书中有很多条货物或货物英文名很复杂,此时需要在多条货物之前加一个“统称”,例如:上衣、裤子、真丝上衣、夹克等等,可以统称为“GARMENT”。那么在证书录入时,就可以在录入多条货物之前先录入一个“GARMENT”,把“非货物项”打勾,就只需要录入英文名称(具体的中文名、HS编码、包装、数/重量等都不需要录入),这个就是“非货物项”。录入完“非货物项”,再添加具体的货物,录入具体的中文名、HS编码、包装、数/重量等,这个可以称之为“货物项”。
“非货物项”就是一个统称,起统冠作用,一般很少用到。在【申请书】中、申请书的“货物描述”中,也不体现“非货物项”,只体现“货物项”。
一份证书中允许出现一个或多个“非货物项”,但不允许全部都为“非货物项”而无“货物项”。
货物描述:对应于原产地证书货物描述栏,不得为空。货物中文名和包装数量及单位录入完毕后,系统会自动组合生成货物描述,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格式调整。
针对货物描述,原产地证的有关标准规定,一个货物的货物描述(注意:不是货物英文名称)不能超过200个字符。用户在证书申请中,经常会遇到货物描述超长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在“货物英文名”栏录入简短的货物英文名称,具体的名称可录入到“商品描述特殊条款”里,“商品描述特殊条款”也是有长度限制,不可能无限制的录入下去。且在证书中,“商品描述特殊条款”里的货物英文名,是显示在截止线下方的。
(2)、超长的货物名称可通过“一条货物项+多个非货物项”分解录入的方式来实现。第一条“货物项”,录入超长“货物英文名”的第一部分,剩余的部分通过增加一个“非货物项”来继续录入,如果一个非货物项还满足不了,可以继续增加多个“非货物项”来实现。在证书打印时,第一个货物项和第二个及多个非货物项之间会有空行。
货物中文名:对应于申请书中的货物中文名称,不得为空。
货物中文名称与英文名称及HS编码必须相符。货物中文名超长的,可在“申请书备注信息”栏输入。
HS税目号:录入货物对应的HS编码。
包装数量及单位:对应于原产地证书货物描述栏的货物包装数量及单位。包装数量为数字,包装单位必须录入正确或从下拉列表中选择,注意区分单、复数。如货物为裸装、散装时,包装数量和包装单位可以为空。
货物数/重量及单位:对应于原产地证书货物数/重量栏,不得为空。货物数/重量应为数字,数/重量单位,必须录入正确或从下拉列表中选择,注意区分单、复数。此栏不应再打与包装单位重复的运输包装数量。此栏可打毛重,可打净重(打净重则需在重量数字前加打 N.W. )
辅助数/重量及单位:对应于原产地证书货物数/重量栏。当“货物数/重量”栏不足以阐述货物情况时,可以通过“辅助数/重量及单位”来进一步描述货物的情况。“辅助数/重量及单位”显示在原产地证书货物数/重量栏中的货物数/重量及单位的下方。
第二辅助数/重量及单位:对应于原产地证书货物数/重量栏。当“货物数/重量”及“辅助数/重量”仍然不足以阐述货物情况时,可以通过“第二辅助数/重量及单位”来更进一步描述货物的情况。第二辅助数/重量及单位,可以录入,但不显示在证书中,也不会打印出来。
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辅助项:两者组合,共同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标准”栏。当“原产地标准”无法阐述原产地情况时,需借助“原产地标准辅助项”来进一步阐述。例如,出口货物含有进口成分的,具体的比率多少需借助百分数来辅助描述。不同证书,此栏的填制规范不同。具体规范如下:
CO证书: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第8栏,此栏灰化,不需要填写,系统会根据货物HS编码的前四位自动生成。格式为 XX .XX 例如,当HS税目号为850110,原产地标准为 85 . 01 ,第8栏显示为 85 . 01
转口证书:同CO 证书。
蘑菇证书:同CO 证书。
普惠制证书: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第8栏。货物为完全国产的,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 P ,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无须填写,第8栏显示为 “P” ;货物为非完全国产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输往“欧盟25国或挪威、瑞士、土耳其、日本”,且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 W ,原产地标准辅助项根据货物HS编码的前四位自动生成,格式为 XX .XX 例如,HS税目号为850110,原产地标准辅助项为 85 . 01 ,第8栏显示为“W”85 . 01
输往“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乌克兰”,且含有进口成分的,进口成分价值不得超过离岸价格的50%。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 Y ,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只能填写<﹦50%的百分比,例如40%,原产地标准辅助项为 40% ,第8栏显示为“Y”40%
输往“加拿大”,且含有进口成分的,进口成份价值不得超过包装完毕待运加拿大的产品的出厂价的40%。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 F ,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第8栏显示为“F”
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且含有进口成分的,本国成份价值不小于产品出厂价的50%。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 W ,原产地标准辅助项根据货物HS编码的前四位自动生成,格式为 XX .XX,或者留空,第8栏显示为“W”XX.XX 或 “W”
亚太证书: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第8栏。
货物为完全国产的,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 A ,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无须填写,第8栏显示为 “A”
非原产材料含量小于等于离岸价55%,例如40%,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 B ,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应填写40%,则第8栏显示为 “B”40%
成员国成分合计大于等于离岸价的60%,例如70%,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 C ,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应填写70%,则第8栏显示为 “C”70%
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 D ,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无须填写,则第8栏显示为 “D”
东盟证书: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第8栏。
货物为完全国产的,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 X ,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无须填写,第8栏显示为 “X”
货物为非完全国产的,且中国成份(或中国--东盟自贸区成份)大于等于离岸价40%,例如:45%。原产地标准栏为空,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应填写45%,则第8栏显示为 45%
货物为非完全国产的,且中国成份(或中国--东盟自贸区成份)小于离岸价40%,原产地标准栏应填写PSR,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无须填写,第8栏显示为 PSR
中巴证书: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第8栏。
货物为完全国产的,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 P ,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无须填写,第8栏显示为 “P”
货物为非完全国产的,且单一国家成分大于等于离岸价40%,例如:50%(可理解为国产成分为50%),原产地标准栏为空,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应填写50%,则第8栏显示为 50%
货物为非完全国产的,且累计成分大于等于离岸价40%,例如:50%,原产地标准栏为空,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应填写50%,则第8栏显示为 50%
货物为非完全国产的,且单一或累计成分小于离岸价40%的,例如:39%,无法申请中巴证书。
货物在“特定产品清单”范围内的,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PSR ,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无须填写,则第8栏显示为 PSR
中智证书: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第11栏。
货物为完全国产的,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 P ,原产地标准辅助项灰化,无须填写,第11栏显示为 “P”
货物为非完全国产的,且区域价值成分大于等于离岸价40%,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 RVC ,第11栏显示为 “RVC”
中新证书:对应于原产地证书的第11栏。
货物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原产地标准栏应选择 WO
货物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其原产地按符合规定的材料生产,原产地标准应选择 WP
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满足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其所适用的第四章第一节的其他规定,原产地标准应选择 PSR
发票单价:对应于发票中的发票单价。录入货物的单价,多条货物时分别录入每条货物的单价。录入完发票单价,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发票金额(发票金额=发票单价*货物数/重量)。
发票金额:对应于发票中的发票金额。
录入货物的发票金额,应以美元为单位。录入发票单价时,发票金额会自动计算生成,允许修改。多条货物时,分别录入每条货物各自的发票金额。
FOB值:对应于发票中的FOB值。(东盟证书、中巴证书时,还对应于第9栏;中智证书、中新证书时,还对应于第13栏)。录入货物的FOB金额,应以美元作为货币单位,此栏必输。
录入发票单价时,FOB值会自动计算生成(FOB值=发票金额=发票单价*货物数/重量),允许修改。多条货物时,分别录入每条货物各自的FOB值。
进口成份标准 :会根据原产地标准自动生成:原产地标准 为P、A、X三种之中的任何一种时,进口成份标准 自动判断为 P ;原产地标准 为P、A、X三种之外的任何一种时,原产地标准 自动判断为 W
此标志只作局端区分、统计用。只有两项:P(完全国产)、W(非完全国产)。
进口成份比例 :出口货物中含有进口成份的比率,填写百分比。例如: 40%
报检号 :暂无说明。
许可证号 :暂无说明。
生产商中文名称:对应于申请书的“生产企业/联系人/电话”栏的生产企业的中文名称。
多条货物时,每条货物都需要填写。输入方法:1)直接输入;2)双击维护及选取本地常用的生产商信息;3)从下拉框中选择。
生产商联系人:对应于申请书的“生产企业/联系人/电话”栏的生产企业的联系人。多条货物时,每条货物都需要填写。
生产商联系电话:对应于申请书的“生产企业/联系人/电话”栏的生产企业联系电话。多条货物时,每条货物都需要填写。
生产商代码:对应于申请书的“生产企业/联系人/电话”栏的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3、【申请书/发票】录入
出运日期:对应于申请书中的“出运日期”栏。不得为空,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贸易方式:对应于申请书中的“贸易方式”栏。不得为空,必须从下拉列表中选择。
目的国/地区:对应于申请书中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栏。在证书中的“目的国/地区”录入完毕后,此处会自动生成,且两处必须一致。
中转国/地区:对应于申请书中的“中转国/地区”栏。货物运输过程中有中转的,此处必须填写;无中转的,此处无须填写。“中转国/地区”填写应与原产地证书中的运输细节栏保持一致。
签证机构:企业的原产地证书申请机构和签发机构,应与原产地证书中的申报地点相对应。例如,申报地点为: BEIJING CHINA 签证机构为: 北京局本部
领证机构:暂无说明。
申领员姓名:对应于申请书右下方的“申领员(签名)”栏。填写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注册的签证申领员姓名。须先在【签证注册】中设置,此处自动生成。也可以在此处直接录入、修改。
申领员身份证号码:填写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签证申领员的身份证号码。须先在【签证注册】中设置,此处自动生成。也可在此处直接录入、修改。
申领员电话:对应于申请书右下方的“申领员签名”栏。须先在【签证注册】中设置,此处自动生成。也可以在此处直接录入、修改。
联系人:填写企业原产地证申请的联系人,可以与申领员相同。
联系电话:填写企业原产地证申请的联系人的电话,可以与申领员的相同。
未再加工证明:暂无说明。
给惠国成份标记:暂无说明。
申请书备注信息:对应于申请书中的“备注”栏。后发证书、唛头见附件、含有进口成份等情况的,需在此栏填写:“提供唛头附页”、“申请后发”、“成本明细单”字样。
合同号:对应于发票右上角的合同号。
信用证号:对应于发票右上角的信用证号。
价格条款:对应于发票货物描述中的价格条款。企业可根据与外商确定的具体贸易术语,从下拉列表中选择。
发票总金额:对应于发票货物描述中的货物发票总金额,应以美元为单位。
是否含进口成份:暂无说明。
发票特殊条款:对应于发票货物描述中的下方的特殊条款。
申请书货物描述:点击菜单栏的“更多操作”按钮,选择进入“申请书货物描述”,在【原产地证货物】中录入完毕的货物信息都会自动生成到这里,无须录入、修改。“非货物项”内容不会生成到这里。
4、发送接收
4.1、发送单证
1、发送前,先检查所发证书的正确性,并确认网络连接通畅。
2、【电子签证】--【发送接收】--【发送单证】,选择所要发送的证书,点【发送】按钮,就开始发送,直到发送完成为止。如由于网络等故障发送失败的,请先解决好网络问题,网络通常后,再次选中证书,点击【发送】。如图:

3、证书成功发送后,会自动跳转到“待审”状态。
4.2、接收回执
1、证书发送完毕,稍等一段时间,再接收回执。其中,电子回执很快,一般在1-2分钟之内可接收到;人工审核回执收到的时间,则要根据检验检疫机构审证人员的具体审核时间而定。
2、【电子签证】--【发送接收】--【接收回执】,点【接收】按钮,开始接收回执。接收到回执后,可以双击打开回执条,查看回执的具体内容。如图:

接收到回执后,证书会根据所接收回执的具体内容及回执代码自动改变状态到:机审未过、审核正确等。
若证书状态为“机审未过”、“退证”,则按回执提示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再重新发送;
若证书状态为“审核正确”,则可考虑打印原产地证书、申请书、发票等,到检验检疫机构缴费、签字盖章、领证。
5、管理与打印
5.1、打印
1、证书在收到“审核正确”的回执后,会自动跳转到“审核正确”的状态,对此状态下的证书,可以进行打印。只有“审核正确”状态中的证书才是“有效证书”,且被“锁定”,证书打印时就会自动显示、打印出条形码。拿到机构签字的证书必须是此种证书(审核正确,且有条形码)。其他状态下的证书,不是“有效证书”,无条形码,可以作为核对参考时用,打印内容有:有效证书、申请书、发票、日本进料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回执等。
2、点击【电子签证】--【打印管理】 ,选中所需的证书,点击上方【打印单证】菜单下的【打印单证】或【打印预览】或【单证报表设计器】,即可对被选中的报检单进行“打印”或“预览”或“打印格式设计”的操作。
3、【打印预览】界面中的功能菜单说明:
【打印】:点击进入【高级打印】,在弹出窗口内可设置用户需要的【打印分数】、【打印范围】。
【显示比例】:可调整预览界面的显示比例。
【
】:显示模式,分为:一页模式,两页模式,三页模式。 【报表类型】:打印对象的具体类型,分为证书、申请书、发票、日本进料证书等。
【设计器】:点击进入证书、申请书、发票等具体字段的微调界面,用户可根据自身不同的要求移动各个字段的具体打印位置,使其打印效果达到最佳。
【上一页】/【下一页】:多页证书时,可以点击查看上一页/下一页。
【关闭】:退出打印预览。
5.2、管理与打印
点击【电子签证】--【打印管理】,进入本功能模块,如图: 
采用用户熟悉的资源管理器方式,整合了原产地证涉及到的所有功能,包括:单证查询、新建单证、打开单证、复制单证、删除单证、接收回执、发送单证、打印单证等。在此界面可以完成证书涉及的所有工作,无须不同界面来回切换,大大的方便了用户操作。
【单证查询】:点击【单证查询】,输入查询条件,点击确定后,可以找到系统中所有符合条件的证书。如图:

【新建单证】:点击【新建单证】,会弹出所有证书类型,用户可根据需要选择进入证书录入界面。如图:

【打开单证】:选中一份证书,点击【打开单证】,可以打开此份证书。
【复制单证】:选中一份证书,无须打开,只要点击【复制单证】,就可以复制出一份与模本证书内容相同的新证书。省去了内容相似证书的重复录入工作。
【删除单证】:选中证书,点击【删除】,该证书则被删除掉。这种删除只是对证书做了删除标记,删除的证书仍被存放在【回收站】里,并未真正删除,用户可以进入【回收站】里,进行彻底删除或恢复。一次可对多份证书同时操作。
【接收回执】:点击【接收回执】,如同打开【电子签证】菜单下的【接收回执】,同样可以接收回执。
【发送单证】:选中未发送的证书,点击【发送单证】,如同打开【电子签证】菜单下的【发送证书】,同样可以对证书进行发送。此操作只针对“未发送”状态下的证书有效,其他状态下的证书不可以直接发送。
【打印单证】:选中一份证书,点击【打印单证】下拉菜单,可以选择【打印单证】、【预览单证】、【单证报表设计】。
【右键功能】:选中一份证书,单击右键,出现下拉功能列表,分别为:【打开】、【修改】、【删除】、【打印预览】、【改变状态】、【打印证书】、【打印申请书】、【打印发票】、【打印日本进料证书】、【打印更改/重发申请书】。对“审核正确”的证书,单击右键,下拉功能列表中还多出【办更改证】、【办重发证】、【办更改重发证】三项功能。上述所有功能列表,执行其中一项,如同点击其功能按钮。
【单证查询时间范围】:在打印管理窗口的左下角可以选择用户需要的显示及查询单证的时间范围,其中包括:【当天证书】、【当周】、【当月】、【所有证书】、【自定义范围】,自定义范围可以根据用户需要,定义为某个特定时间段。
6、更改证/重发证申请
1、定义
更改:是指对已取得的纸质原证书内容申请改动,取证时必须退还原证。
重发:是指正本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请求机构重新签发复本证书。
更改重发:是指原证无法追回,同时原证书内容申请改动,请求机构签发更改证书。
2、具体操作
点击进入【打印管理】,在“审核正确”状态下选中所要做更改(或重发、更改重发)的证书,单击鼠标右键(如图一),根据需要选择“办更改证书”(或“办重发证书”、“办更改重发证书”),进入证书更改(或重发、更改重发)的录入界面(如图二)。


进入证书更改(或重发、更改重发)的录入界面后:
先将【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货物】、【申请书/发票】标签中的相关数据改正;
再选中【更改/重发申请书】标签,分别录入“申请更改/重发原因”、“更改栏目”、“原证书内容”、“更改、重发证书内容”。
录入完毕,保存,发送。